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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海高考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青海招生考试院 [2021/6/23] [微信公众号查成绩搜索:3773考网]

2021年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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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青海省普通高等学校
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录取管
理,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 2021
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 号)要求,结合
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招委会的统一领导下,
由省招办具体组织实施,省教育厅机关纪委全程参与监督。录取
期间,成立省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招委会负责人担
任。录取现场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相应的职能小组,并实行封闭式
管理。
第三条 全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认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
拔、公开透明和“院校录取、招办监督”的原则,坚持德智体美
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确
保招生录取工作安全、有序、规范实施。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州)、
县(区、市、行委)招委会负责建立健全考生高考档案,认真履
行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职责,组织开展考生录取资格审查和上
线考生档案复查,落实有关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开展招生录取
政策宣传咨询服务。同时,建立健全信访机制,及时妥善处置招
生信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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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招办根据考生的考试
成绩和高校在青招生计划,分科类、分批次进行分析测算,拟定
分数线测算方案,提交省招委会议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
批结果,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计划编
制工作要求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本
校在青招生计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青招生高校在国家核定
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
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
第七条 省招办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与在青招
生高校核对、汇总分专业招生计划(即生源计划)及其说明,并
在高考成绩公布之前,编印《2021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
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八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计划的管理规定,招生来
源计划的编制、上报、汇总、审核、调整、执行等均通过“全国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未经教育部安
排和我省审核同意的院校招生来源计划,一律不予安排招生。
第三章 录取批次分段设置及投档顺序
第九条 2021 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共设置六个批次。
(一)提前本科批次。设置 A 段、B 段和 C 段,各段计划类
型、志愿填报模式和志愿数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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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段:高校专项计划。该计划不在我省《2021 年在青招生录
取计划及专业目录》中公布,高考成绩发布后在青海省教育考试
网(http://www.qhjyks.com/)上公布,并由院校发布合格考生
名单,合格考生方可填报志愿,且只能填报合格院校。志愿填报
模式为梯度志愿,设置 2 个梯度志愿。
B 段:军队院校专业、统考艺术类专业、限定体育专业成绩
最低分的体育类专业、民航招飞、航海类专业、未组织体检面试
的公安类、司法类院校专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计
划。志愿填报模式为梯度志愿,设置 2 个梯度志愿。
C 段:组织了体检面试的公安类、司法类院校专业、北京电
子科技学院、中国消防救援学院、不限定体育专业成绩的体育类
专业、省外高校优师专项计划、国家公费师范生计划等计划。志
愿填报模式为平行志愿,设置 6 个平行志愿。
(二)本科专项计划批次。设置 D 段、E 段和 F 段,各段计
划类型、志愿填报模式和志愿数量为:
D 段:对口援青定向计划(定向对口支援市州招生)、西藏
大学机要定向计划、清华大学定向计划、省内高校优师专项计划。
志愿填报模式为梯度志愿,设置 1 个梯度志愿。
E 段: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志愿填报模式为平行
志愿,设置 6 个平行志愿。
F 段:省内专项计划,即省内生态专项计划、省内乡村振兴
专项计划(原省内扶贫专项计划)、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
展专项计划(原省内藏区专项计划)。志愿填报模式为梯度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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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 2 个梯度志愿。
(三)本科一段批次。设置 G 段、H 段和 I 段,各段志愿填
报模式、志愿数和计划类型为:
G 段:省外院校的预科班和民族班计划。志愿填报模式为梯
度志愿,设置 2 个梯度志愿。
H 段:普通班、藏文班、蒙文班、特色专业(北京理工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同济大学等),省内预科计划。志愿填报模式为
平行志愿,设置 12 个平行志愿。
I 段: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成都信息工程大
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陆军工程大学等定向计划。志愿填报模
式为梯度志愿,设置 1 个梯度志愿。
(四)本科二段批次。设置为 J 段,该段志愿填报模式、志
愿数和计划类型为:
J 段:独立学院、民办学院等院校招生计划。志愿填报模式
为平行志愿,设置 6 个平行志愿。
(五)专科特殊类型批次。设置 K 段、L 段,各段志愿填报
模式、志愿数和计划类型为:
K 段:公安类、体育类、航海类、艺术类招生计划。志愿填
报模式为梯度志愿,设置 2 个梯度志愿。
L 段: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订单培养计划、西安电力高
等专科学校订单培养计划,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定向计划等。志愿
填报模式为梯度志愿,设置 1 个梯度志愿。
(六)普通专科批次。设置为 M 段,该段志愿填报模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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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数和计划类型为:
M 段:专科院校或本科院校专科专业招生计划。志愿填报模
式为平行志愿,设置 6 个平行志愿。
第十条 2021 年我省招生录取各批次按照从 A 段-B 段-C 段
-D 段-E 段-F 段-G 段-H 段-I 段-J 段-K 段-L 段-M 段的顺序依次
投档录取。
第十一条 按照梯度志愿投档的分段计划,高校调阅考生档
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 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分段计
划,高校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
例原则上控制在 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
够录取;正式投档后调入我省的计划,只能参加征集志愿投档录
取。
第十二条 考生填报志愿后,在省招办尚未正式投档前(平
行志愿批次为首次模拟投档前),考生申请退档的,由考生本人
递交退档申请(《退档申请样表》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下载打印),
省招办将不予投档。申请退档的考生不得再参加本批次各段志愿
投档和志愿征集,可以参加后续批次各段的投档录取和志愿征
集。
已被省招办正式投档(平行志愿批次为首次模拟投档)但尚
未正式录取的考生申请退档的,由本人向已投档高校递交退档申
请(《退档申请样表》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下载打印),由已投
档高校决定是否批准退档。经高校批准退档的考生,不得再参加
本批次各段志愿投档和志愿征集,可以参加后续批次各段的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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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和志愿征集。
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变更录取院校和专业。
第十三条 征集志愿和初始志愿的录取规则一致。征集志愿
院校和专业计划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公布后,考生自行在志愿填
报系统中查询录取状态,处于“未被录取”状态的考生均可填报
征集志愿。征集志愿录取时,按考生最新填报的征集志愿进行投
档录取。各批次最后一次征集志愿时,在线上实际生源不足的情
况下,征得招生院校同意后,可适当降分征集志愿和投档录取。
第十四条 平行志愿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对于总分(文化课成绩+照顾分)相同考生,文史类按语文、文
科综合、数学排序规则生成小数点后 9 位数的总成绩确定位次;
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的排序规则生成小数点后 9 位数
的总成绩确定位次。对于梯度志愿总分(文化课成绩+照顾分)
相同考生,由院校根据《招生章程》的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五条 除军队、公安、司法和公共安全类院校等部分特
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
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第十六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完成所报专业
学习且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
取。
第四章 志愿填报
第十七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 C 段、E 段、J 段、M 段
均设置 A、B、C、D、E、F 共 6 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平行志愿,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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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院校设 6 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H 段设置
A 至 L 共 12 个顺序排列的院校平行志愿,每个院校设 6 个专业
志愿和是否服从校内专业调剂选项。各批次投档录取结束后,未
完成的招生计划实行志愿征集后,再次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八条 实行梯度志愿投档录取的 A 段、B 段、F 段、G
段、K 段设置第 1 志愿、第 2 志愿共 2 个院校志愿,D 段、I 段
和 L 段设置 1 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 6 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
校内专业调剂选项。各段投档录取结束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实
行志愿征集后,再次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九条 填报志愿前,考生须仔细阅读所填报高校的《招
生章程》和本实施细则,了解掌握院校招生录取规则、录取条件、
招生计划等相关内容,并对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省首次集中填报志愿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29 日 9∶00—7 月 3
日 9∶00,所有考生必须一次性填报所有批次原始志愿。征集志
愿填报时间以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发布的各批次征集志愿填报时
段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条 “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是我省高考网上填报志愿
的唯一官方网站,考生按照志愿填报系统要求和提示登录页面进
行志愿填报。投档录取时,以考生在志愿填报系统中所填报的电
子志愿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 强基计划、艺术校考、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
运动队院校及专业不填报电子志愿,由相关院校合格考生填写纸
质《志愿表》,并以纸质《志愿表》为依据投档录取。纸质《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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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表》样表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下载打印或到考区招办领取。考
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纸质《志愿表》交考区招办,由考区招办
统一于 7 月 2 日前送交省招办。上述四类计划的考生志愿在提前
本科批次办理投档录取手续。
第二十二条 高校专项各院校专业需要在首次集中填报志
愿时填报电子志愿,高校专项计划设置 2 个梯度志愿,不安排志
愿征集,只允许取得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填报。
第二十三条 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认真核对所填报的志愿
信息,准确无误后确认提交。志愿填报过程中,因考生本人疏漏、
失误或未按规定程序操作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志
愿填报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关闭,逾期不予补报。考生所提交确认
的最终志愿一律不得更改。
第二十四条 在青招生高校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和发
布《招生章程》,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平
台(http://gaokao.chsi.com.cn)上公布,供考生及有关人员
查阅(青海省教育考试网首页底端“友情链接”下“常用网站”
内设有专门链接)。各在青招生高校依据本校《招生章程》开展
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五条 高校公布的《招生章程》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
门审核后公布,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并对招
生宣传(广告)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未经省招办允许,
违规发布招生录取信息、擅自转载招生录取政策规定、乱登乱发
招生广告、误导考生填报志愿等扰乱正常招生秩序的行为、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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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网站和相关学校,省级教育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
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六条 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注意的事项:
(一)同一个院校的不同类型招生计划在《2021 年全国普
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中分别公布,考生不
能在同一个院校志愿内兼报不同类型招生计划的志愿。
(二)军队、公安、消防、公共安全类院校生源选拔时的政
治考核(考察)、面试、体检及素质测试工作以及北京电子科技
学院、西藏大学面向六州党委办公厅(室)就业招生计划生源选
拔时的政审、面试工作在考生志愿填报期间进行,请考生及时关
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发布的通知内容。飞行员生源选拔由招生院
校自行安排。
(三)参加了当年普通高考且计划填报外语类专业志愿进行
外语口语考试的考生,6 月 25 至 26 日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数
字招考服务大厅”进行网上报名缴费,6 月 28 至 29 日自行打印
准考证。6 月 30 日上午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准考证上指定的考
点参加考试。7 月 2 日 12 时前,省招办通过微信服务号“青海
省教育考试”将成绩推送给考生(须提前绑定高考报名时预留的
手机号);考生也可登录网上报名页面自行查询。
(四)参加志愿征集的考生应按照省招办公布的时间填报征
集志愿。未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集志愿的,视为放弃志愿征集。
(五)有特殊饮食习惯要求的少数民族考生,填报志愿时应
了解高校是否设有清真食堂(清真灶),避免入学后面临生活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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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等困难。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二十七条 录取工作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
组织实施,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
行录取。对投档成绩达到我省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
调档要求的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
业培养要求等),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
高校负责对已投档考生退档原因、录取专业的情况作出解释。省
招办负责监督、检查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
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和违背录取规则等行为。
第二十八条 高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网上远程录取新生。高
校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档、审核、预录取、退档等各环节工作,
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及时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
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招办将主动沟通;对故
意拖延时间和无故拒绝联系的高校,省招办根据所投出的考生电
子档案和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分配考生录取专业,设置
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
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
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及专业的录取批次以省
招办公布的《2021 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
业目录》为准。
第六章 照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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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实际成绩
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
生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除有特殊规定外,只取其中幅度最
大的一项分值,不累加。
(一)烈士子女,增加 20 分投档。
(二)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增加
10 分投档。
【由青海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或青海省人民政府台湾事
务办公室出具证明,办公地址均在西宁市解放路 14 号】
(三)对连续在牧区(六州)工作 15 年以上、现仍在牧区
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
当地、从小学到高中全过程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
件者,增加 10 分投档。其中,对玉树州、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
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 10 年以上、现
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 20 分投档。
【汉族干部职工由工作地州(县)组织、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管单位、省属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
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
地乡(镇)出具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就读学校、县教育
局出具证明】
(四)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内外院校,增加 20 分投档。其
中,在向全国省属院校投档时,再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增加 15
分投档,累计为 3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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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
初中、高中全过程一直在当地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
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
顾加分条件的基础上,增加 10 分投档。
(六)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增加 10 分投档。在服役期间
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的退役军人,增加 20 分投档。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或在与其
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录取与否由高校决定。
(一)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
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
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
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
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
满 1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 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
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
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
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除持有效证件外,其他考生由其家长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干
部处出具证明】
(二)平时荣获一等功、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
励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含转制前公
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武警警种学院因公牺牲人员)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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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
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驻
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
作累计满 10 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 1 年或
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
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上述奖励应为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和应急管
理系统相关奖励规定组织实施的立功受奖项目。除持有效证件
外,还需由其家长所在单位或原单位干部处出具证明】
(三)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报考高校,在与
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公安英烈、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
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公安部、教育
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
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 号)的有关规定
执行。
【证明材料或有效证件由考生本人提供】
(四)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
得 5A 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证明材料由考生本人提供,并经团省委出具认证意见】
第三十二条 享受加分投档照顾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
有关部门审核,学校、考区招办、省招办三级公示后方予认可。
学校、考区招办向社会公示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
9 月底;省招办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公示至当年年底(少数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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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加分资格以报名时采集的身份证信息为准,不公示)。未经
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第七章 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第三十三条 考生投档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一)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二)“藏汉双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填报用藏文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藏语文+数学+综合+
照顾分。填报用汉语授课招生计划:(民族汉考+藏语文)÷2+
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考生选报用汉语授课的高校专业,藏语文、
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 50%计,外语按 100%计;选报用藏语授
课的高校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 100%计,外
语成绩作参考。】
(三)蒙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
(民族汉考+蒙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四)艺术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
普通类投档成绩(含照顾分)+专业成绩。
(五)体育类(省级统考合格考生)
普通类投档成绩(含照顾分)
第八章 有关招生录取类型规定
第三十四条 “民考民”(“藏汉双语”和蒙语)考生填报
少数民族语言授课招生计划的,实行单独划线、单独录取。“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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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双语”考生通过转换分数,并按普通类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
选择填报普通类生源计划的,按普通类录取。
第三十五条 民族预科、民族班招生录取。省内外院校民族
班和国家部委院校、省外院校民族预科的生源为全省少数民族考
生。省内预科只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和海东市各区县及西宁市
大通县、湟中区、湟源县农村户口少数民族考生。六省市对口援
青定向各州生源招生的预科班计划首次投档后,生源不足的,面
向全省征集志愿。
预科班、民族班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单独录取。按照教育
部《普通高等学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教民〔2005〕7 号),本科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分数线分别不
得低于相应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下 80 分、40 分。省外预
科班、民族班按照我省划定的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进行投档,由
院校决定是否录取。
第三十六条 艺术类招生录取。取得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
考合格证、达到我省确定的艺术类专业控制分数线、按照我省公
布的艺术类招生计划参与录取的考生和普通考生在同一时间填
报志愿。同一高校的各类专业,要按不同的院校志愿分别填报、
分别投档、分别录取。艺术类考生也可根据高考文化课成绩,报
考其他非艺术类院校或专业志愿。
取得教育部批准的单独设置艺术院校(含参照执行院校)、
国家部委所属高校本科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和院校不
组织校考、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代替校考成绩录取的考生须填写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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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的《青海省参加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同一考生
在多所院校参加专业校考并取得多个合格证或被多所院校拟录
取的,由省招办按照考生志愿,结合高校预录取名单、投放的招
生计划顺序投档。高校按照省招办规定,在正式投档前提供预录
取名单,正式投档后高校提供的预录取名单,省招办不予认可,
不改投档。
第三十七条 体育类招生录取。体育类专业合格考生投档成
绩达到我省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可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
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也可根据投档
成绩,报考其他非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志愿。
第三十八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录
取。报考此类专业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的
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普通高考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招生院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高校
的录取。
第三十九条 高校强基计划招生录取。通过高校强基计划资
格审查的考生,须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并在高考结束后参加高校
组织的强基计划选拔考核。参加了高校强基计划招生的考生在高
考成绩公布后一并填报纸质志愿,在提前本科批次之前进行投档
录取(严格按照教育部在“阳光高考强基计划平台”下达的录取
名单投档录取),由高校使用强基计划招生录取,不得占用普通
类招生计划。
第四十条 保送生招生录取。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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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训队成员、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优秀学生、公安英烈子女、退
役运动员等 4 类人员具备高校保送生资格。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向
高校提出申请,省招办按照规定程序对高校拟录取保送生名单进
行审核确认后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
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不得填报志愿。
第四十一条 省内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和五年直升招生录取。
省内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工作按照省招办《关于做好 2021 年省内
外高职院校单考单招工作的通知》(青招委办〔2021〕5 号)文
件要求执行。参加高职院校单考单招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被正式录
取后,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省属高职院校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招收的初中起点的五
年直升(五年一贯制)考生,完成前两年的基础课程后,在本校
参加转段直升高职报名,接受后三年高职课程学习。由省招办按
规定程序办理五年转段直升高职考生的录取手续并向教育部注
册。
第四十二条 国家和地方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国家专项计
划、地方专项计划由教育部分省下达生源计划,采取单设批次、
单独划线、单独填报、单独录取。高考成绩公布后,由符合资格
条件、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填报志愿(招生院校另有明确
规定的除外)。生源不足时,不得将未完成的专项计划调整为普
通计划,须通过征集志愿完成。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适
当降分录取,确保完成招生任务。高校专项计划实行网上填报志
愿,并参照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办法和招生院校有关规定,在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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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批次投档录取。
第四十三条 国家公费师范生计划招生录取。国家公费师范
生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负责实施,考生入学前须与录
取院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履约任
教服务期为 6 年。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
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符合条件的公费
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
学术性硕士学位。毕业后违约考生应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
育费用,并罚缴该费用总额 50%的违约金。
第四十四条 优师专项计划录取。从 2021 年起,国家在全
国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 1 万名左右中西部欠发达地区
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简称优师专项),由教育部直属师
范大学和地方师范院校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采取在校学习期间
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的方式,为 832 个脱贫县和
中西部陆地边境县中小学校培养优秀教师。北京师范大学(珠海
校区)、华中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陕西师
范大学、西南大学招生生源为全省生源,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
族大学招生生源为六州和海东市六县区及西宁市湟中区、湟源
县、大通县生源。具体生源范围、就业协议签订方式等规定以招
生院校发布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四十五条 省内生态专项、省内乡村振兴专项、省内民族
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招生录取,由省属三所本科高校承
担,在本科专项计划批次招生。
- 19 -
省内生态专项计划:限三江源生态核心保护区(包括玉树州:
玉树市、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果洛州:
玛多县、玛沁县、甘德县、久治县、班玛县、达日县;海南州:
同德县、兴海县;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海西州:格尔木市
唐古拉山镇)考生报考,生源不足时将招生范围扩大到六州。
省内乡村振兴专项计划:限符合国家和地方专项计划报考资
格条件的考生报考。
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生源范围为六州生
源。
第四十六条 军队、公安、司法、公共安全类院校招生录取。
军队、公安、司法、公共安全类院校招生执行教育部、中央军委、
公安部、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录取政治
考核(考察)、军检、面试合格的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生源
选拔工作及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四十七条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录取。非西
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由高校执行。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
就业招生计划随院校同批次录取,最低录取线不低于该校在我省
相应批次提档线下 40 分。已录取的师范类专业考生,须与西藏
自治区教育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其他专业考生
须与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就业协议,
方可办理新生报到 和注册手续。拒签协议者,不予办理新生报
到和注册手续,并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考生本人承担。学
生本科毕业后,按照中办发〔2001〕19 号文件相关规定到西藏
- 20 -
工作。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生源范围为符合我省高考报
名录取资格、户籍在我省的高中毕业生,考生类别(应届生、往
届生)要求按照各招生院校《招生章程》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培
养经费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八条 港澳院校内地计划招生录取。在我省安排分省
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由上线考生填报志愿,
省招办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注:港澳院
校不认可照顾加分)。未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
考生本人可通过登录院校网站等方式自行申请,按照招生院校要
求参与自主选拔录取。
第四十九条 定向计划招生录取。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院校
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
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以上投档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就
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六省市对口援青定向各州招生的普通类
计划在首次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时,面向全省征集志愿。
第九章 录取确认与报到注册
第五十条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
考单招拟录取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并通过
“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
划。省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
生名册,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
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在高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一周之内,
- 21 -
将录取考生名册邮寄给有关高校。
第五十一条 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登录志愿填报
系统或通过院校招生网站及时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核实收到的
《录取通知书》是否真实,防止因虚假招生上当受骗。考生应按
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录取后确定放弃
入学资格的考生,要及时和录取院校联系,避免招生院校网上注
册学籍。如因考生上一年度录取后不报到而影响下一年度再次录
取注册(包括影响高考资格)的,由考生本人负责。对未经高校
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十二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 6
月 30 日之前向省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第五十三条 省招办将于 8 月 31 日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
各在青招生高校在我省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单考
单招录取的考生等)的有关招生录取数据库。省招办上报的数据
将作为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第十章 考生档案
第五十四条 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
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第)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
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
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纸质档案内容一致。
- 22 -
纸质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普通高考网上报名系统
中的打印件)、《考生资格审查表》《考生体检表》、高中阶段
学籍档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省级)、赴省外就读高中
审查登记表(附审查登记资料)、享受照顾加分投档条件证明件
(前述材料均为原件)以及户口簿复印件。纸质档案由考生从考
区招办领取后,自行携带到所录取的高校。
凡户籍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考生档案中还应装入考生及
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加盖迁出地和迁入地公安
部门的户籍专用章)。户籍从青海转出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
供从青海转出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
第五十五条 省招办建立完整的信息确认管理流程和办法,
加强考生有关信息的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
生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以及相关
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
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区招办负责
做好考生纸质档案中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工作,对提供虚假
材料者,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
第十一章 资格审查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考资格审
查严防“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6〕71 号)有
关要求,加强考生报考录取资格审查工作。高考成绩公布之后,
各考区招办要对上线考生进行再次审查,市(州)招办(教育考
试院)组织对本科一段以上(含本科一段)考生档案进行复查。
- 23 -
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依据“青教招委〔2000〕7 号、〔2006〕
33 号、〔2008〕48 号和青招委〔2011〕42 号、〔2013〕4 号”
和“青政办〔2007〕177 号”以及“青办发〔2004〕56 号、青人
才字〔2011〕5 号、青组字〔2016〕181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进行审查。对资格存疑考生采取多种方式认真核实取证,切实把
好档案复查和招考资格审查关。各地要在 6 月 30 日前完成复查
工作任务,并向省招办报送复查工作报告。省招办加强政策指导,
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对资格审
查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对各地本科一段
以上(含本科一段)考生档案复查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在资格
审查过程中,各考区招办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十二章 信息管理和公开公示
第五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学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
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学生提高防范意识,严防信息泄露或
被他人篡改。考生高考成绩信息只能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
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新闻媒
体要规范新闻报道,严禁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升学率”
等,各地政府、学校、培训机构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
和学生。
第五十八条 省招办、各高校和相关中学应按有关规定要求
公开相关招生信息。省招办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
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
果的查询办法、各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
- 24 -
各高校录取最低分、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各
考区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分别在考区和中学公示享受照顾加分
政策考生的资格名单等,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分别包括姓名、
性别、所在中学、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等内容。各高校
信息公开公示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省招办和各高校在招生录取
期间,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按照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
时调查处理。省招办和各高校须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
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不得擅
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五十九条 军队、公安、司法、公共安全类院校生源选拔
中的政治考核(考察)、面试、体检等工作,严格按照《关于
2021年军队院校在青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 2021 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在青招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
知》《关于 2021 年司法行政类院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在青招
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 2021 年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在青
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进行,遴选出的合格
生源名单在相关单位和省招办官方网站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
督。
第十三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十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
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
- 25 -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 号)、《国家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 33 号令)、《普通高等学
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 36 号令)确定的程
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
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
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
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
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
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授权省级招委会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
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艺术团、
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
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
前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
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
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
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
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
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 1-3 年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
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
- 26 -
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
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
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
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
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
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
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
省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
办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
定向省招委会提出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
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
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青海省 2021 年报考普通高校志愿草表
2.青海省 2021 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艺术类校考
合格考生志愿表
3.青海省 2021 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强基计划招
生合格考生志愿表
4.青海省 2021 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高水平艺术
团合格考生志愿表
- 27 -
5.青海省 2021 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高水平运动
队合格考生志愿表
- 28 -
附件 1
青海省 2021 年报考普通高校志愿草表
考生号 姓名 科类
录取批次分段 志愿号 院校 专业一 专业二 专业三 专业四 专业五 专业六
是否服从
校内专业调剂
提前本科批次 A 段
第一志愿
第二志愿
提前本科批次 B 段
第一志愿
第二志愿
提前本科批次 C 段
平行志愿 A
平行志愿 B
平行志愿 C
平行志愿 D
平行志愿 E
平行志愿 F
本科专项计划批次 D 段 第一志愿
本科专项计划批次 E 段
平行志愿 A
平行志愿 B
平行志愿 C
平行志愿 D
平行志愿 E
平行志愿 F
本科专项计划批次 F 段
第一志愿
第二志愿
本科一段批次 G 段
第一志愿
第二志愿
本科一段批次 H 段
平行志愿 A
平行志愿 B
平行志愿 C
平行志愿 D
- 29 -
录取批次分段 志愿号 院校 专业一 专业二 专业三 专业四 专业五 专业六
是否服从
校内专业调剂
平行志愿 E
平行志愿 F
平行志愿 G
平行志愿 H
平行志愿 I
平行志愿 J
平行志愿 K
平行志愿 L
本科一段批次 I 段 第一志愿
本科二段批次 J 段
平行志愿 A
平行志愿 B
平行志愿 C
平行志愿 D
平行志愿 E
平行志愿 F
专科特殊类型批次 K 段
第一志愿
第二志愿
专科特殊类型批次 L 段 第一志愿
普通专科批次 M 段
平行志愿 A
平行志愿 B
平行志愿 C
平行志愿 D
平行志愿 E
平行志愿 F
备注:1.提前本科批次 A 段只允许取得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资格考生填报,且只能填报合格院校。
2.此表用于在考生在填报志愿前对拟填报的院校和专业进行预安排,不作为正式填报的依据。
各级招考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考生上交志愿填报草表。
- 30 -
附件 2
青海省 2021 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艺术类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
考 区 姓 名
考生号 准考证号 考生类别
院 校
志 愿
校考合格院校名称 专业名称
一志愿
1
2
二志愿
1
2
考区招办
审查意见
(公章)
2021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仅限于取得教育部批准的单独设置艺术院校(含参照执行院校)、国家部委所属
高校本科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和院校不组织校考、使用省级统考成绩代替校
考成绩录取的考生填写。
(2)录取时,严格按照考生填写的学校志愿顺序投档。正式投档录取之后的考生不允许改
(换)录。
(3)考生须于 7 月 1 日前将此表送交考区招办,各考区务必于 7 月 2 日前将考生志愿表汇
总后送交省考试院普招处。 考生签名 家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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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青海省 2021 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强基计划招生合格考生志愿表
考 区 姓 名
考生号 准考证号 考生类别
院 校
志 愿
院校名称 专业名称


考区招办
审查意见
(公章)
2021 年 月 日
说明: (1)此表仅限于取得了教育部批准可组织进行强基计划招生院校、且已合格的考生填写。
(2)正式投档录取之后的考生不允许改(换)录。
(3)考生须于 7 月 1 日前将此表送交考区招办,各考区务必于 7 月 2 日前将考生志愿表汇
总后送交省考试院普招处。 考生签名 家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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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青海省 2021 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高水平艺术团招生合格考生志愿表
考 区 姓 名
考生号 准考证号 考生类别
院 校
志 愿
院校名称 专业名称


考区招办
审查意见
(公章)
2021 年 月 日
说明: (1)此表仅限于取得了教育部批准并可组织进行高水平艺术团招生、且已合格的考生填写。
(2)录取时严格按照考生填写的学校志愿投档。正式投档录取之后的考生不允许改(换)
录。
(3)考生须于 7 月 1 日前将此表送交考区招办,各考区务必于 7 月 2 日前将考生志愿表汇
总后送交省考试院普招处。 考生签名 家长签名
- 33 -
附件 5
青海省 2021 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合格考生志愿表
考 区 姓 名
考生号 准考证号 考生类别
院 校
志 愿
院校名称 专业名称


考区招办
审查意见
(公章)
2021 年 月 日
说明: (1)此表仅限于取得了教育部批准并可组织进行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且已合格的考生填写。
(2)录取时严格按照考生填写的学校志愿投档。正式投档录取之后的考生不允许改(换)
录。
(3)考生须于 7 月 1 日前将此表送交考区招办,各考区务必于 7 月 2 日前将考生志愿表汇
总后送交省考试院普招处。 考生签名 家长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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